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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3-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仪器、器材的使用

根据实训要求,由实验员准备用物并做好借物登记,用物需由实训组长签字,实训结束后清点归还。

二、学生损坏实训仪器、物品赔偿办法

1.实训器材丢失,应立即追查,若未能落实到个人,则由参加实训班、组集体原价赔偿。

2.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而使仪器损毁者,实训教师应及时上报实训中心,由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根据仪器价格、使用年限决定赔偿金额。根据新旧程度按原价的80%进行赔偿。

3.因不听实训教师指导擅自操作导致仪器、玻璃器皿损坏者,按原价赔偿。

4.凡在实训操作时按操作规程或其他情况造成仪器及器皿破损自行破裂者,免予赔偿。

三、实训教师损坏仪器、设备、物品赔偿办法

凡对贵重仪器、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实训教师全价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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